土耳其婚前协议是一份合同,允许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期间如何持有财产,以及婚姻终止时如何分割财产,而非依照法律的默认规则。若未签订此类协议即结婚,土耳其民法典将自动适用所得财产分享制,将婚姻期间所得的大部分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婚前协议在土耳其语中称为 mal rejimi sözleşmesi,允许您保留该默认制度,或以三种替代制度之一取而代之。
本指南阐述土耳其夫妻财产制度的运作方式,土耳其婚前协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协议如何签署,以及外国夫妇尤其需要核查的事项。以下规则和程序在本文撰写时为现行有效状态;由于规则可能变化,请就与您相关的要点向律师确认。
土耳其婚前协议是什么?
土耳其婚前协议是一份正式合同,夫妻或即将结婚的伴侣依据土耳其民法典选择其婚姻财产制度。土耳其法律将其称为财产制度协议(mal rejimi sözleşmesi)。尽管人们通常称之为婚前协议,但同一份合同也可在婚后签署。其目的虽然范围有限,但至关重要:它确定各方配偶分别拥有哪些财产,以及婚姻因离婚或死亡终止时财产如何分割。
有必要了解该协议不涵盖的内容。土耳其财产制度协议规范的是财产,而非个人安排。它不能预先确定子女抚养权,不能放弃子女抚养费,也不能解决法律在离婚时留给法院裁决的问题。在其固有的领域,即财产所有权和分割,该协议一经以所要求的形式签署,便具有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
默认制度:所得财产分享制
夫妻若未签订协议即在土耳其结婚,法律将默认适用所得财产分享制(edinilmiş mallara katılma rejimi)。自现行土耳其民法典于2002年1月1日生效以来,这一直是法定制度。在该制度下,各方配偶在婚姻期间保留对自身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制度解除时,各方均有权就对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财产的价值主张份额。
该制度将各方配偶的财产分为两类,两者之间的区别决定了各方所得。
- 所得财产(edinilmiş mal):婚姻期间通过劳动取得的资产,如工资和劳动收入、职业或经营所得、社会保险和养老金给付,以及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
- 个人财产(kişisel mal):归属于所有人的资产,如婚前已拥有的财产、婚姻期间所获遗产和赠与、专供个人使用的物品,以及非物质损害赔偿金。
制度终止时,各方配偶在扣除债务后计算其所得财产的净值。另一方配偶享有参与请求权(katılma alacağı),相当于该净值的一半。简而言之,婚姻期间通过劳动积累的价值将平等分享,而各方带入婚姻或继承所得的财产通常保持为个人财产。正因如此,许多希望得到不同结果的夫妻在决定如何持有资产之前,会考虑签订土耳其婚前协议。
土耳其夫妻财产制度:四种选择
土耳其法律提供一种法定制度和三种可选制度,而财产制度协议是夫妻选择默认制度以外选项的途径。土耳其夫妻财产制度载于土耳其民法典,夫妻只能从这些既定制度中选择,不能自行创设制度。
- 所得财产分享制(默认制度):各方配偶在婚姻期间拥有各自财产,离婚时各方分享对方在婚姻期间所得价值的一半。适合接受法定默认制度的夫妻。
- 财产分离制(mal ayrılığı):各方配偶完全拥有并管理各自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各方保留自身财产。适合希望实现明确财务独立的夫妻。
- 共享财产分离制(paylaşmalı mal ayrılığı):各方配偶拥有各自财产,但用于家庭的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定规则分割。适合希望在分离的同时对家庭财产保持一定公平性的夫妻。
- 财产共有制(mal ortaklığı):特定资产形成夫妻共同持有的共同财产,该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在双方之间分割。适合希望大多数资产共同持有的夫妻。
签订协议的夫妻中大多数选择财产分离制,因为它使各方财务完全独立,并避免日后产生参与请求权。其他制度适用于更为特定的情形。无论您倾向于哪种制度,在签署前了解土耳其夫妻财产制度是作出合理决定的基础。
土耳其婚前协议如何签订
土耳其婚前协议须遵循严格的形式方可有效。协议须在公证人(noter)面前签订,由公证人起草或认可,且双方配偶须具备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能力。夫妻也可在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声明其所选制度;除此时机外,经公证的形式是稳妥的途径。未遵守所要求形式的协议不具可执行性,因此形式要求与内容同等重要。
时间上具有灵活性。夫妻可在婚前签署,此时该协议作为典型的婚前协议发挥作用;也可在婚姻期间的任何时间签署,此时通常称为婚后协议。夫妻此后亦可再次在公证人面前签订新协议以更换制度。关于土耳其婚前协议在实践中如何运作,简而言之:协议通过该经公证的形式生效,在所选制度持续期间对财产加以规范。在卡兰菲洛格鲁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中,进展最顺利的案例往往是双方配偶事先各自获得独立法律建议,并携带身份证件和清晰的资产清单前往公证人预约,以确保文件真实反映其意图。
土耳其婚姻财产协议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
土耳其婚姻财产协议可选择民法典允许的任何制度,并调整法律允许的某些细节,但不能凌驾于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之上。理解其限度的最清晰方式是区分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不允许的。
能做什么
- 选择财产分离制、共享财产分离制或财产共有制,以替代默认制度。
- 确认各方配偶带入婚姻的财产保持为个人财产。
- 在法定限度内,调整所选制度下某些份额的计算方式。
- 在婚前或婚姻期间签署,此后可由新协议取代。
不能做什么
- 决定子女抚养权或放弃子女抚养费,这些由家事法院在纠纷时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裁定。
- 放弃法律所保护的配偶赡养费权利。
- 创设民法典所定义的四种制度以外的财产制度。
- 约束不具法律行为能力或在胁迫下签署的配偶。
由于土耳其婚姻财产协议在这些界限内运作,起草内容至关重要。试图超越财产范畴、涉及法律留给法院裁决事项的条款,根本不会产生效力,而财产方面的选择本身则保持约束力。
外国人在土耳其的婚前协议
外国人在土耳其的婚前协议涉及一个额外问题:哪个国家的法律管辖双方的财产。依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即 MÖHUK),夫妻可约定适用其中一方习惯居所地所在国或国籍国的法律。若未作选择,法律将依次考察共同国籍、共同习惯居所地,二者均缺时适用与当事人联系最为密切的土耳其法律。
对于在土耳其生活的国际夫妻而言,这往往意味着,除非以书面形式另作选择,否则土耳其法律及土耳其财产制度将予适用。因此,外国人在土耳其的婚前协议可同时实现两个目的: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法律,并在该法律框架内选择财产制度。在多国拥有财产的夫妻还应考虑土耳其协议在境外将如何被认可,因为认可取决于他国规则。在卡兰菲洛格鲁律师事务所的经验中,尽早厘清适用法律和财产制度的外籍配偶,往往能避免此后最为棘手的纠纷。
婚姻终止时财产如何分割
土耳其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完全取决于彼时所适用的制度。在默认的所得财产分享制下,法院评估各方配偶的所得财产,扣除债务,并向各方判给相当于对方所得财产净值一半的参与请求权,个人财产归其所有人所有。在财产分离制下,无需任何分割;各方配偶保留自己拥有的财产。共享财产分离制和财产共有制分别遵循各自的分割规则。
这正是土耳其婚前协议运作方式的核心:通过预先约定制度,夫妻双方今天就决定了未来分割将如何进行,而不是将其留给默认规则。当夫妻就资产价值或哪些资产属于个人财产存在分歧时,纠纷仍会进入家事法院,但框架,即制度,已然确定。在明知情况下选择制度,远比在离婚期间就制度产生争议容易得多。
土耳其婚前协议:关键要点
土耳其婚前协议使夫妻能够依据土耳其民法典选择其婚姻财产制度,而无需接受默认的所得财产分享制,后者在离婚时将婚姻期间所得的价值平等分割。土耳其夫妻财产制度共有四种:默认制度加上财产分离制、共享财产分离制和财产共有制,经公证的协议是夫妻选择其他制度的途径。土耳其婚姻财产协议仅规范财产,不涉及抚养权或子女抚养费,对于国际家庭而言,外国人在土耳其的婚前协议还可确定适用法律。在分歧产生之前有意识地选择制度,是维护婚姻财务清晰的最可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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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什么是土耳其婚前协议?
土耳其婚前协议是一份经公证的合同,夫妻依据土耳其民法典选择婚姻财产制度。它确定各方配偶分别拥有哪些财产,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如何分割。土耳其法律将其称为财产制度协议(mal rejimi sözleşmesi),可在婚前或婚姻期间签署。
在土耳其未签订婚前协议结婚会怎样?
若您在土耳其未签订协议即结婚,法律将以所得财产分享制作为默认制度。各方配偶在婚姻期间保留各自财产的所有权,但在制度解除时,各方均有权就对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劳动所取得财产的净值主张一半份额。婚前持有的财产和遗产通常保持为个人财产。
土耳其婚前协议如何运作?
土耳其婚前协议通过以夫妻从民法典允许的制度中所选择的制度,取代默认财产制度的方式发挥作用。夫妻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协议,选择财产分离制、共享财产分离制或财产共有制,或确认默认制度。离婚时所适用的制度决定财产如何分割。
土耳其夫妻财产制度有哪些?
土耳其夫妻财产制度共有四种:所得财产分享制(默认制度)、财产分离制、共享财产分离制和财产共有制。夫妻可自动保留默认制度,或通过在公证人面前签署财产制度协议选择其他三种之一。不得创设这四种以外的制度。
婚前协议能在土耳其决定子女抚养权吗?
不能,土耳其婚前协议既不能决定子女抚养权,也不能放弃子女抚养费。这些问题由家事法院在纠纷时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裁定。婚姻财产协议仅规范财产所有权和分割,因此任何试图预先解决抚养权问题的条款均不产生效力。
外国人在土耳其签订的婚前协议有效吗?
外国人在土耳其的婚前协议在遵守所要求的经公证形式并尊重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有效。依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夫妻可选择与其有关联的国家的法律;若未作选择,在土耳其生活的夫妻通常适用土耳其法律。在境外拥有财产的夫妻还应了解协议在他国获认可的方式。
夫妻能在土耳其婚后更换财产制度吗?
可以,夫妻可在婚后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新协议,更换土耳其的财产制度。变更自此向后生效,原有制度依其自身规则清算。这一灵活性使夫妻得以在情况变化时,例如从默认的所得财产分享制转为财产分离制。
关于作者
卡安·卡兰菲洛格鲁是卡兰菲洛格鲁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该事务所是伊斯坦布尔一家注册律师事务所,为土耳其全境的土耳其及国际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他在伊斯坦布尔律师公会(注册编号 58270)及土耳其律师公会联合会(编号 133074)注册执业,自2017年起在土耳其从事律师实务。他持有加拉塔萨雷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以土耳其语、英语和法语为客户提供法律建议;事务所还通过经验丰富的内部翻译人员以俄语和汉语为客户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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