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纠纷解决要点
在土耳其,商业纠纷解决是企业确保顺利运营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环节。它涵盖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各种机制,每种机制均受特定法规管辖,以确保公平高效地解决纠纷。例如,土耳其《债法典》第6098号和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为商业交易和纠纷提供了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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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耳其,破产(iflas)申请向债务人业务中心(muamele merkezi)所在地的普通商事法院(asliye ticaret mahkemesi)提出。申请既可以由债权人提出(多数情况下先在执行处通过破产途径启动执行程序),也可以由债务人本人提出。因此,“如何申请破产”这一问题的答案首先取决于:申请人是谁,以及债务人是否适用破产?
本文介绍破产申请的步骤、所需材料、各项费用以及裁定作出之后会发生什么。如果您希望了解对您案件的具体评估和代理事宜,可以查看我们的破产与和解程序服务页面。
破产申请只能针对适用破产的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申请。根据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İİK)第43条,适用破产的原则上是商人(tacir),以及依照有关商人的规定适用破产的人。
在实践中,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是“如何宣告破产”。简单来说:破产不是依个人的声明开始,而是依法院的裁定开始。即使债务人宣布自己无法付款,只要法院没有裁定条件已经具备,破产就不会开始。
| 事项 | 债权人申请 |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 |
|---|---|---|
| 依据 | 破产途径的执行程序(一般程序或票据程序),或İİK第177条规定的直接破产情形 | İİK第178条(无力清偿状态);资合公司的资不抵债(TTK第376条,İİK第179条) |
| 前置步骤 | 多数情况下为执行处发出的破产支付令 | 无需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
| 债务人的抗辩 | 可以清偿债务、提存,或对债务提出异议 | 法院审查文件和无力清偿状态 |
| 费用预付款 | 在实践中要求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缴纳 | 要求债务人缴纳 |
债权人申请破产,多数情况下先在执行处(icra dairesi)通过破产途径启动执行程序(iflas yoluyla takip),然后再向普通商事法院提起破产诉讼。共有三种途径。
在诉讼进行期间,法院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对债务人的财产编制清册。
如果债权基于支票、本票或汇票,可以适用İİK第171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票据(kambiyo senetleri)专用破产途径。在这一途径中,期限更短,债务人的异议理由也受到限制。在启动执行之前,应先检查票据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İİK第177条列明了债权人无需事先启动执行程序即可直接提起破产诉讼的情形。例如,债务人没有固定住所、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已经停止支付的,可以采用这一途径。这些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适用破产的债务人可以根据İİK第178条,声明自己处于无力清偿状态(aciz hali),自行申请破产。这种申请无需事先启动执行程序。申请书直接提交给普通商事法院。
原则上,债务人应在申请书中附上资产负债表、商业账簿,以及列明全部债务和各债权人地址的清单。法院根据这些文件,审查债务人是否确实无力清偿债务。
资合公司的情况有所不同。根据《土耳其商法典》(TTK)第376条,如果中期资产负债表确认公司资不抵债(borca batıklık),董事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为经理)有义务向法院报告这一情况。这并非可以自由选择的事项。在破产程序方面,İİK第179条也规定,对于资合公司和合作社,如果管理机构、清算人或某一债权人以中期资产负债表向普通商事法院报告资不抵债的情况,并经法院确认,法院将无需事先启动执行程序即作出破产裁定。迟延报告可能引发管理人员对债权人的个人责任。关于资不抵债对重组的意义,可以参阅我们关于土耳其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的文章。
一些旧资料中仍然介绍“破产延期”(iflas erteleme)申请。这一制度已于2018年由第7101号法律废除;如今,希望通过重组而非破产来解决问题的债务人,可以采用的途径是和解程序(konkordato)。
申请破产所需的材料,因申请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有所不同。材料不全原则上不会导致申请被驳回,但可能使案件拖延数月。
如果债权人是外国公司,其向土耳其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要经过海牙认证(apostil)或领事认证,并经宣誓翻译译成土耳其语。外文的发票和合同也需要翻译。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要求外国原告提供担保(teminat)。
破产诉讼原则上向债务人业务中心(即其商业事务的管理地)所在地的普通商事法院提起。对于总部设在伊斯坦布尔的公司,这是指总部所属法院大楼内的普通商事法院。起诉状可以亲自向法院递交,也可以由律师通过UYAP(土耳其国家司法信息系统)提交。
费用由以下几项组成:
如果未缴纳费用预付款,案件就不会推进。这一点尤其在现金已经耗尽的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时,构成实际障碍。
破产程序从申请到作出破产裁定,通常需要数月;从裁定到清算结束,在大多数案件中则需要1年至数年。对所需时间影响最大的,是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以及破产财团的规模。
上述时间均为一般性观察;具体法院的案件负荷和案件本身的结构才是决定性因素。
破产裁定作出后,债务人所有可被扣押的财产构成破产财团(iflas masası),债务人丧失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权。此后由破产管理机构(iflas idaresi)管理破产财团。裁定作出后会产生以下后果:
破产裁定在生效之前即产生效力:自裁定作出之时起,即视为破产已经开始。债务人或对裁定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较短期限内提起二审上诉。在自然人商人破产时,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也会纳入破产财团;只有不可扣押的财产除外。因此,对于个体商人而言,破产所产生的个人后果远比公司破产严重。
如果您是债权人一方,关于债权登记和债权顺位表阶段的更详细信息,也可以参阅我们的和解程序与债权人权利一文。如果怀疑管理人员在破产前转移财产或实施欺诈行为,关于程序的刑事方面,可以参阅我们关于欺诈破产诉讼的文章。
导致破产申请拖延或没有结果的错误,大多并非源于法律上的难度,而是源于准备不足。作为 Karanfiloglu 律师事务所,在我们于伊斯坦布尔审查的案件中,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时最常卡住的地方,是债权人清单没有完整列明地址和最新金额。
哪条途径适合您,取决于债务金额、担保的结构以及债务人的商人身份。律师可以根据您的文件,在一次简短的会谈中对此作出评估。
如果企业仍在产生收入,且债务在分期延长后能够清偿,和解程序往往是比申请破产更合适的途径。和解程序规定在İİK第285条及以下条款。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交一份清偿方案;方案如果获得法定多数的同意并经法院批准,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两条途径的根本区别在于结果。破产走向清算,公司原则上会终止。而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在监督人(komiser)的监督下继续经营,在宽限期(mühlet)内原则上受到保护,免受新的执行程序。和解程序同样有其繁重的材料要求,例如初步方案和独立审计报告。关于商业合同和公司管理的问题,也可以查看我们的商法页面。
总之,“如何申请破产”这一问题的答案,因申请人是谁而不同。债权人多数情况下先在执行处通过破产途径启动执行程序,再向普通商事法院提起破产诉讼。债务人则携带相关文件直接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自己破产。在这两种情况下,商人身份、正确的途径、完整的材料和费用预付款都决定着申请的命运。如果企业仍在运营,申请之前务必评估和解程序这一选项。
如果您希望就自己的情况获得建议,Karanfiloglu 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伊斯坦布尔执业的注册律师事务所,为土耳其各地的外国及土耳其客户提供服务。您可以通过电话或WhatsApp拨打 +90 532 659 35 11,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karanfiloglu.lawyer@gmail.com 与我们联系,也可以前往我们的地址 Merkez Mah. Hasat Sk. No:12, 34384 Şişli, İstanbul。关于我们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两方面开展的工作,您可以查看破产与和解程序服务页面,也可以与我们联系,讨论您的情况。
破产申请以申请书的形式,向债务人业务中心所在地的普通商事法院提出。债权人多数情况下先在执行处通过破产途径启动执行程序;债务人则可以无需执行程序,凭资产负债表、账簿和债权人清单自行申请破产。
非商人的自然人原则上不能破产;破产仅适用于适用破产的主体。以自己名义经营商业企业的自然人商人则适用破产,可以自行申请破产。对于非商人的债务人,申请和解程序可能是一种选择。
破产诉讼可以由债权人提起,也可以由适用破产的债务人本人提起。债权人通过一般破产途径、票据专用破产途径,或在İİK第177条规定的情形下通过直接破产途径提出申请。债务人则通过声明自己处于无力清偿状态提出申请。
如果中期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资不抵债,董事会有义务根据TTK第376条向法院报告这一情况;法院如果确认资不抵债,原则上会根据İİK第179条,无需事先启动执行程序即作出破产裁定。迟延报告可能导致管理人员承担个人责任。在这一阶段,还应评估是否可以申请和解程序。
不可以,破产延期制度已于2018年由第7101号法律废除。如今,希望通过重组而非破产解决问题的债务人,可以采用İİK第285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和解程序。
从申请到作出破产裁定,通常需要数月;在债务人提出异议、需要法院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案件中则更长。裁定作出之后,清算视破产财团的规模,在大多数案件中需要1年至数年。
原则上不可以;破产开始后,此前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终止,不得启动新的执行程序,债权人应向破产财团申报债权。清算结束时,未能全额受偿的债权人会获得破产不足额证明。
申请破产的费用包括官方规费、法院费用预付款和破产费用预付款;此外还可能有法院指定鉴定人的费用和律师费。由于规费金额每年根据《规费法》的收费表调整,应以申请当年的收费表为准。
Kaan Karanfiloğlu 律师是 Karanfiloglu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该所是一家总部位于伊斯坦布尔的注册律师事务所,为土耳其各地的土耳其及国际客户提供服务。他是在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注册的律师(注册号58270),也是土耳其律师协会联合会的成员(编号133074);自2017年起在土耳其执业。他同时还是注册调解员(注册号41909)。他于2016年毕业于加拉塔萨雷大学法学院,以土耳其语、英语和法语为客户提供咨询;对于讲俄语和中文的客户,事务所还通过所内具有母语水平的顾问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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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耳其,商业纠纷解决是企业确保顺利运营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环节。它涵盖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各种机制,每种机制均受特定法规管辖,以确保公平高效地解决纠纷。例如,土耳其《债法典》第6098号和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为商业交易和纠纷提供了法律框架。
在土耳其处理跨境商业纠纷需要对国际法和土耳其法律有深入的了解。Karanfiloglu 律师事务所凭借其专业知识,协助客户有效应对土耳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复杂法律挑战。《土耳其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法》(第5718号)在确定国际纠纷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土耳其处理商业关系需要清晰地理解合同法,才能有效地预防纠纷。在Karanfiloglu 律师事务所,我们强调精心起草、根据相关方具体需求量身定制的协议至关重要。根据《土耳其债法典》(法律第6098号),合同条款的具体性和清晰度对于缓解潜在的法律冲突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