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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如何就威胁和侮辱提出投诉?向哪里投诉、期限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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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遭受了侮辱或威胁,可以自得知该行为及行为人身份之日起6个月内(侮辱罪无论如何须在行为实施之日起2年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共和国总检察院(Cumhuriyet Başsavcılığı)、警察或宪兵(jandarma)提出投诉(şikayet)。侮辱罪,以及以损害财产或“其他恶害”(sair bir kötülük)相威胁的威胁罪,须经被害人投诉才可追究;而针对生命、身体或性不可侵犯性的威胁以及持械威胁,即使没有投诉,也会依职权(re'sen)展开侦查。

本文介绍哪些言语构成犯罪、向哪里以及如何投诉、如何保全社交媒体和WhatsApp消息中的证据、刑事和解程序和适用于侮辱罪的预先缴纳罚金程序(önödeme)、侦查可能产生的结果,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途径。首先是最重要的提醒:不要删除消息。

什么是侮辱罪,有哪些情形?

侮辱罪(hakaret)规定在第5237号《土耳其刑法典》(TCK)第125条。法律惩处两种不同的行为:一是对他人指控某一足以损害其名誉、荣誉和尊严的具体行为或事实(例如说“他从工作单位偷了钱”),二是辱骂(sövmek)。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侮辱,不要求有其他人听到,只要以被害人为对象即可。而在被害人不在场时(gıyabında)实施的侮辱,要受到处罚,行为必须是与至少3人接触(ihtilat)而实施,也就是以足以传达到至少3人的方式实施。

根据TCK第125/2条,通过以被害人为对象的语音、文字或影像信息实施侮辱,处以相同的刑罚。直接发给您的WhatsApp消息、短信、电子邮件或语音留言中的侮辱属于这一范围。截至本文撰写之日,法律对基本情形规定的刑罚为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或司法罚金(adli para cezası);刑罚幅度可能因法律修订而变化。

并非所有严厉的言辞都构成侮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将不礼貌和粗俗的言语、尖锐的批评以及属于言论自由范围的评价与侮辱区分开来。言语是在什么语境下、对谁、在何种争论中说出的,会直接影响结果。

加重情形

  • 因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而对其实施的侮辱(TCK第125/3-a条):刑罚下限不得低于1年。此种情形不以投诉为条件。
  • 因表达宗教、政治、社会或哲学信仰和思想而实施的侮辱,或援引某人所信宗教视为神圣的价值而实施的侮辱(TCK第125/3-b和c条):下限同样为1年。
  • 公开实施的侮辱(TCK第125/4条):刑罚加重六分之一。在实践中,面向所有人公开的社交媒体帖子往往被视为公开实施。

不法挑衅与相互侮辱

根据TCK第129条,如果侮辱是作为对不法行为的反应而实施的(haksız tahrik,不法挑衅),刑罚可以最多减轻三分之一,也可以不予处罚。作为对故意伤害的反应而实施的侮辱,不予处罚。在相互侮辱的情况下,对一方或双方同样可以适用这种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用同样的语言回击侮辱您的人,可能会削弱您自己的投诉。

根据TCK第131条,除因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而对其实施的侮辱外,侮辱罪的侦查以被害人的投诉为条件。如果被害人在投诉前死亡,或者侮辱针对的是已故者的名誉,其母亲、父亲、配偶、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和兄弟姐妹可以提出投诉。

威胁罪:哪些威胁须经投诉才追究?

威胁罪(tehdit)规定在TCK第106条。这里的区分很重要,因为一部分威胁须经投诉才追究,另一部分则不需要投诉。

  • 针对生命、身体或性不可侵犯性的威胁(第106/1条第一句):例如“我要杀了你”“我要打你女儿”,即以对被害人本人或其亲属实施攻击相威胁。法律规定的刑罚为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侦查不以投诉为条件。
  • 以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恶害相威胁(第106/1条第二句):例如“我要烧了你的车”“我要让你被解雇”。只有这种情形须经投诉才追究;刑罚为最高6个月有期徒刑或司法罚金。
  • 加重威胁(第106/2条):持械实施威胁,以使自己无法被认出的方式、以匿名信件或特殊标记实施威胁,由多人共同实施威胁,或者利用犯罪组织的威慑力实施威胁。刑罚为2年至7年有期徒刑(2025年生效的第7550号法律将上限由5年提高至7年),依职权侦查。

威胁必须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表示将行使法律承认的权利(例如“我将为我的债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原则上不构成威胁。如果威胁持续发生,还可能涉及TCK第123/A条规定的持续跟踪罪(ısrarlı takip)。对于家庭内部或由前配偶、伴侣实施的威胁,还可以根据第6284号法律申请保护措施。

行为是否须经投诉?刑事和解(原则上)
侮辱(TCK第125/1-2条),包括公开侮辱是不适用;适用预先缴纳罚金(TCK第75条)
因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而对其实施的侮辱否,依职权侦查不适用
以财产损害或其他恶害相威胁(第106/1条第二句)是适用
针对生命、身体或性不可侵犯性的威胁(第106/1条第一句)否,依职权侦查适用
加重威胁(第106/2条)否,依职权侦查原则上不适用

投诉期限:6个月如何计算?

根据TCK第73/1条,对于须经投诉才追究的犯罪,有权投诉的人如果未在6个月内提出投诉,就不能进行侦查。期限不是从事件发生之日起算,而是从有权投诉的人得知该行为及行为人之日起算(TCK第73/2条)。

举个例子。3月10日,有人通过一个假账号侮辱了您,而您直到8月1日才得知账号背后的人是谁。原则上,6个月的期限从8月1日起计算。不过,您可能需要证明得知的日期;因此,请同时保存能够显示您如何以及何时得知行为人身份的消息或通信记录。而对于侮辱罪,无论您何时得知,投诉期限自行为实施之日起都不得超过2年(TCK第73/2条,由第7531号法律增加的句子)。无论如何,如果追诉时效(对于这些犯罪原则上为8年,TCK第66条)已经届满,投诉将不会产生效果。

对于依职权侦查的威胁,不存在6个月的投诉期限。尽管如此,拖延会导致证据丢失:监控录像会在几天或几周内被删除,证人的记忆也会减退。

投诉也可以撤回。根据TCK第73/4条,对于须经投诉才追究的犯罪,撤回投诉原则上会导致侦查或诉讼终止;但对不接受撤回的被告人不产生效力。我们还要提醒,在实践中,撤回之后不能就同一行为再次投诉。而对于依职权侦查的犯罪,撤回投诉并不会使案件终结。

侮辱罪和威胁罪应向哪里投诉?

根据第5271号《刑事诉讼法》(CMK)第158条,投诉可以向共和国总检察院或执法机关提出。投诉既可以通过书面申请书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投诉会被记入笔录。

  • 共和国总检察院:您可以向法院大楼(adliye)内的投诉与举报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原则上,您向哪一个法院大楼递交申请书不会造成问题;如果有管辖权的总检察院在其他地方,案卷会被移送过去。一些大型法院大楼设有专门处理信息技术犯罪的独立办公室。
  • 警察或宪兵:在城市中心向警察局投诉,在没有警察的地方向宪兵投诉。执法机关会为您制作陈述笔录,并将案卷转交检察院。如有紧急危险,应拨打112。
  • 省长办公室、县长办公室或法院:向这些机关提出的投诉,根据CMK第158/2条会被移送至相关总检察院。
  • 电子申请:可以通过土耳其司法信息系统的UYAP公民门户(UYAP Vatandaş Portalı),使用电子签名或移动签名向检察院发送电子申请书。由于e-Devlet(土耳其政府的电子政务门户)和UYAP上的选项时有变化,我们建议您通过 uyap.gov.tr 和 turkiye.gov.tr 核实最新情况。
  • 如果您在国外:对于在国外实施、需要在土耳其侦查的犯罪,也可以向大使馆和领事馆提出投诉(CMK第158/3条)。在实践中,居住在国外的人往往通过已向其出具委托书的律师提出申请。

我们在如何向检察院投诉一文中另行介绍了向检察院申请的一般流程。

通过社交媒体、WhatsApp和消息实施的侮辱和威胁

如今我们接触到的案件中,大部分涉及的侮辱和威胁并非当面发生,而是通过屏幕实施的。在这些案件中,结果往往取决于证据是如何保存的。

如何保全证据?

  • 截图:截取消息或帖子的完整内容,并让截图显示发送者的用户名、头像以及日期和时间。经过裁剪的截图容易受到质疑。
  • URL:另行保存帖子的链接以及行为人个人主页的地址。用户名可能会改变;个人主页链接和账号ID更为持久。
  • WhatsApp和短信:导出聊天记录,保存显示电话号码的界面,不要出售或重置设备。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安排对设备进行检查。
  • 证据固定(tespit):如果帖子可能被删除,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或使用为此目的提供的电子取证服务,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
  • 录音:未经同意录制他人之间的谈话,可能构成TCK第133条规定的犯罪。最高上诉法院(Yargıtay)在一些判决中认为,在没有其他方式取得证据、且犯罪突然发生的情况下所作的录音是合法的;但并非每个案件都会这样认定。

如果行为人使用假账号,检察院可以向平台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调取信息。位于国外的平台可能需要数月才会答复,也可能根本不答复。因此,即使不知道行为人的身份,也不应推迟投诉。

删除内容和屏蔽访问

第5651号法律第9条曾允许针对侵犯人格权的内容,向治安刑事法官(sulh ceza hakimliği)请求删除内容或屏蔽访问,但该条已被宪法法院2023年10月11日第E.2020/76、K.2023/172号裁决撤销。该裁决于2024年1月10日在《官方公报》(Resmi Gazete)上公布,撤销自9个月后,即2024年10月10日起生效。虽然已有法律提案拟作出新的规定取而代之,但截至2026年10月,尚无法确认已有新的条款生效。因此,如今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删除内容或屏蔽访问,原则上是通过向普通一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提起以第4721号《土耳其民法典》(TMK)第24条和第25条为依据的诉讼,并在该诉讼中申请临时保全措施(ihtiyati tedbir,《民事诉讼法》(HMK)第389条及以下)来实现。如果内容侵犯私生活的隐私,还可能涉及第5651号法律第9/A条规定的另一申请途径,该条不在撤销裁决的范围之内。申请前需要通过 mevzuat.gov.tr 核实法规的现行文本。平台自身的投诉机制也可以同时使用。详情请参阅我们的社交媒体上的侮辱和保护社交媒体上的人格权两篇文章。

投诉流程分步说明

  1. 保全证据。不要删除消息,将截图和链接备份到云端或电脑。
  2. 记下日期。写下事件发生的日期以及您得知行为人身份的日期;6个月的期限按照这一日期计算。
  3. 确定证人。列出看到或听到事件经过的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4. 立即申请调取监控录像。如果事件发生在营业场所或街道上,请向检察院或执法机关提出申请,以便在录像被删除之前将其纳入案卷。
  5. 准备并提交申请书。将申请书递交共和国总检察院、警察或宪兵,或通过UYAP发送。务必取得文件编号或侦查编号。
  6. 作出陈述。执法机关或检察院会传唤您作陈述。请尽可能逐字转述对方的原话,并明确重申“我要求追究”(şikayetçiyim)的表示。
  7. 答复和解提议。如果该犯罪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例如须经投诉的威胁),和解员(uzlaştırmacı)会与您联系;应在7日内答复和解提议。对于侮辱罪,适用的是预先缴纳罚金程序,而不是刑事和解。
  8. 跟进决定。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要错过异议期限。
  9. 必要时提起赔偿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需另行向民事法院提出。

投诉申请书的组成部分

  • 标题:“致(城市名)共和国总检察院”。
  • 投诉人(müşteki):姓名、土耳其身份证号码(外国人填写外国人身份号码或护照号码)、地址和电话。
  • 代理人:如通过律师申请,填写律师的信息。
  • 嫌疑人:已知的姓名、地址;如不知道,填写电话号码、用户名和个人主页链接。
  • 罪名:例如“侮辱(TCK第125条),威胁(TCK第106条)”。
  • 犯罪日期和得知日期。
  • 事实陈述:按时间顺序分条编号叙述事件,并原样转述对方使用的言语。
  • 证据:截图、URL、证人、监控录像、电话通信记录(HTS)以及医疗报告等文件。
  • 法律依据:TCK、CMK及相关法规。
  • 结论和请求:明确表示您要求追究,并请求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 日期、签名和附件清单。

刑事和解与侦查的可能结果

刑事和解(CMK第253条)与侮辱罪的预先缴纳罚金(TCK第75条)

须经投诉才追究的犯罪原则上属于刑事和解(uzlaştırma)的范围;因此,大多数须经投诉的威胁案件都会被移交和解员。TCK第106/1条规定的威胁虽然不以投诉为条件,但由于被列入法律规定的清单,同样适用刑事和解。而加重威胁原则上不在适用范围内。侮辱罪现已不适用这一规则:根据2025年12月25日生效的第7571号法律,除因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而对其实施的侮辱外,侮辱罪已被移出刑事和解的范围,改为适用预先缴纳罚金程序(önödeme)(CMK第253/3条,TCK第75条)。在此日期之前已经达成和解的案件,按照原有规定处理。而因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而对其实施的侮辱,既不适用刑事和解,也不适用预先缴纳罚金。由于哪些犯罪属于适用范围可能因法律修订而变化,您需要在自己的案件中加以核实。

刑事和解并不是必须达成的协议。您可以不接受和解提议;根据法律,如果在7日内未对提议作出答复,即视为拒绝(CMK第253条)。如果达成和解,行为人会承担某种给付义务,例如道歉、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或向某一机构捐款。给付义务履行后,在侦查阶段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则会作出终止诉讼的判决。我们在刑法中的和解程序一文中详细介绍了这一程序的运作方式。

在预先缴纳罚金程序中,共和国检察官收到侮辱投诉后,会通知嫌疑人缴纳法律规定的金额。嫌疑人如果在期限内(原则上为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纳该金额,就不会被提起公诉;如果不缴纳,侦查将按照一般规定继续进行。预先缴纳罚金不以被害人的同意为条件,也不会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归于消灭。

不起诉决定及异议

如果检察院未能找到足以形成充分嫌疑的证据,会作出不起诉决定(kovuşturmaya yer olmadığına dair karar)。对该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治安刑事法官提出异议(CMK第173条)。在异议申请书中,需要具体指出检察院未予评估的证据。

如果提起公诉

案件原则上由普通一审刑事法院(asliye ceza mahkemesi)审理。在适当的案件中,也可以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可能的结果包括无罪判决、司法罚金、有期徒刑、缓刑或暂缓宣告判决(hükmün açıklanmasının geri bırakılması,HAGB,CMK第231条)。在判处2年或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司法罚金、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以作出HAGB决定,原则上设有5年的考验期(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期限更短)。被害人可以作为参加诉讼人(katılan)参与诉讼,并可以对判决提起法律救济。会出现哪种结果取决于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任何结果都无法事先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TBK第58条)

刑事侦查关注的是对行为人的处罚,并不会使您获得金钱赔付。根据第6098号《土耳其债务法》(TBK)第58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就其遭受的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manevi tazminat)。该诉讼向普通一审民事法院(asliye hukuk mahkemesi)提起,独立于刑事诉讼。

刑事定罪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是有力的证据;但根据TBK第74条,民事法官不受刑事法院无罪判决的约束。根据TBK第72条,时效为自得知损害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2年,无论如何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如果刑法规定了更长的时效,则适用该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固定的赔偿金额。法官会考虑言语的严重程度、传播范围以及双方的社会和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诉讼规费每年都会调整。详情请参阅我们的侮辱案件中的赔偿请求一文。

常见错误

  • 错过6个月期限。在等待对方道歉的过程中,期限可能届满。投诉之后,原则上仍然可以在刑事和解中达成协议或撤回投诉;而一旦错过期限,就无法挽回。
  • 删除消息。在来到本所的当事人中,我们最常遇到的情况是,往来消息在愤怒之下被删除,或在更换手机时丢失。请先保存,再拉黑。
  • 以同样的语言回击。在相互侮辱的情况下,根据TCK第129条会涉及减轻或免除处罚,您自己也可能成为嫌疑人。
  • 提交缺乏上下文的截图。不显示日期、发送者信息和URL的截图,是辩方很容易质疑的证据。
  • 未在申请书和陈述中表示“我要求追究”。对于须经投诉才追究的犯罪,投诉的意愿必须明确。

如果有人对您提出了不实的投诉,这可能涉及诬告罪(iftira,TCK第267条);在这类案件中,关于辩护可以参阅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一文。您可以在我们的刑法页面了解本所在这一领域的工作。

简而言之:对于侮辱罪和须经投诉的威胁罪,6个月的期限从您得知该行为及行为人之日起算;对于侮辱罪,另有自行为实施之日起2年的上限。您可以向总检察院、警察、宪兵投诉,或通过UYAP提出投诉。不删除证据并完整保存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此后整个程序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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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侮辱罪应向哪里投诉?

侮辱罪可以向共和国总检察院、警察局或宪兵投诉。您可以提交申请书或口头投诉,也可以通过UYAP公民门户使用电子签名或移动签名发送电子申请书。向错误地点提交的投诉会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总检察院。

侮辱和威胁投诉的期限是多久?

对于侮辱罪和须经投诉的威胁罪,投诉期限为自您得知该行为及行为人之日起6个月(TCK第73条)。对于侮辱罪,这一期限无论如何自行为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针对生命或身体的威胁以及加重威胁依职权侦查,不受这一期限的限制;不过追诉时效仍在计算。

通过WhatsApp消息侮辱他人构成犯罪吗?

构成。根据TCK第125/2条,通过以被害人为对象的文字、语音或影像信息实施的侮辱,与当面侮辱处以相同的刑罚。不要删除消息,请导出聊天记录,并保存显示号码的截图。

撤回投诉后,威胁罪案件会终止吗?

只有须经投诉才追究的威胁,即以损害财产或其他恶害相威胁的情形,原则上会因撤回投诉而终止。针对生命、身体或性不可侵犯性的威胁以及持械威胁属于依职权侦查的犯罪,撤回投诉不会使案件终结。

侮辱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吗?

不适用。自2025年12月25日起,除因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而对其实施的侮辱外,侮辱罪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而是适用预先缴纳罚金程序(CMK第253/3条,TCK第75条)。嫌疑人如果在期限内缴纳检察院通知的金额,就不会被提起公诉。而因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而对其实施的侮辱,既不适用刑事和解,也不适用预先缴纳罚金。

在社交媒体上被假账号侮辱该怎么办?

保存帖子和个人主页的截图及URL,尽可能进行证据固定,即使不认识行为人也要提出投诉。检察院可以向平台和服务提供商调取身份信息;对于国外平台,这一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

提出侮辱投诉必须聘请律师吗?

不必,您可以自己提出投诉。不过,在整理证据、确定有管辖权的机关、刑事和解谈判以及异议期限等方面,律师的协助可以使程序更加顺畅,对居住在国外的人尤其如此。

因侮辱可以获得多少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没有规定固定金额。法官根据TBK第58条,评估言语的严重程度、以何种方式传播给了哪些人以及双方的情况,酌情确定。因此,无法事先给出确切的金额。

关于作者

Kaan Karanfiloğlu 律师是 Karanfiloglu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该所是一家总部位于伊斯坦布尔的注册律师事务所,为土耳其各地的土耳其及国际客户提供服务。他是在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注册的律师(注册号58270),也是土耳其律师协会联合会的成员(编号133074);同时还是注册调解员(注册号41909)。他自2017年起在土耳其执业。他于2016年毕业于加拉塔萨雷大学法学院,以土耳其语、英语和法语为客户提供咨询;对于讲俄语和中文的客户,事务所通过在所内工作、以这些语言为母语的顾问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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