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出境禁令:外国人如何提出异议
土耳其出境禁令可能会在边境拦住一名外国人。了解谁会下达该禁令、如何查询,以及提出异议并解除禁令的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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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耳其,债权催收始于向债务人发出付款要求;债务人仍不付款的,则转为通过执行办公室(icra dairesi)进行强制执行。根据您手中的文件,可以选择无判决执行程序(ilamsız icra takibi)、票据专用扣押程序,或依判决执行(ilamlı icra)。债务人提出异议(itiraz)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异议或提起异议无效之诉;执行程序确定后,即可进行扣押(haciz)和变卖。
本文逐步解答在土耳其如何进行债权催收这一问题。本文既面向土耳其公司和个人,也面向无法从土耳其公司收回款项的外国公司。选对途径、不错过期限,并从一开始就计算好费用,都会直接影响最终结果。
债权催收应采用哪条途径,取决于债权所依据的文件,以及债务人是否会对债权提出争议。下表将主要选项并列比较。
| 途径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注意事项 |
|---|---|---|---|
| 公证催告函(noter ihtarnamesi) | 对于未约定履行期的债务,使债务人陷入迟延,或发出最后警告 | 第6098号《土耳其债务法》(TBK)第117条 | 并非强制;便于确定利息起算日并证明送达 |
| 无判决执行程序(一般扣押程序) | 发票、合同、往来账户等各类金钱债权 | 《执行与破产法》(İİK)第42条及以下各条,第7号格式支付令 | 债务人可在7天内无需说明理由提出异议,从而中止执行程序 |
| 票据专用扣押程序 | 支票、本票或汇票 | İİK第167条及以下各条,第10号格式支付令 | 异议须在5天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且不会自动中止执行程序 |
| 依判决执行 | 法院判决或具有判决效力的文书 | İİK第24条及以下各条 |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空间有限 |
| 撤销异议 | 债务人已提出异议,且债权以İİK第68条所列的文件为依据 | İİK第68条,执行法院 | 须在异议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 |
| 异议无效之诉 | 债务人已提出异议,且文件不符合第68条的条件 | İİK第67条,普通法院 | 起诉期限为1年;债权金额确定的,可主张拒绝执行赔偿金 |
| 债权之诉 | 不经执行程序,直接取得判决 | TBK和《民事诉讼法》(Hukuk Muhakemeleri Kanunu) | 商事金钱债权须先进行调解 |
这些途径往往并非互相替代,而是同一链条上的环节。催告函可能发展为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可能引发异议,异议可能发展为诉讼,诉讼又可能转为依判决执行。
在启动执行程序之前发送催告函(ihtarname)并非法律要求,但在许多案件中都很有用。对于未约定履行期的债务,债务人原则上自债权人催告之时起陷入迟延(temerrüt)(TBK第117条),迟延利息自该日起计算。合同已约定到期日的,无需催告即构成迟延。通过公证处发送的催告函,可以正式证明送达日期。
请在催告函中写明债权的来源、金额、利息请求以及合理的付款期限。
调解需要单独考虑。根据第6102号《土耳其商法典》(TTK)第5/A条,对于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商事债权和赔偿请求,起诉前申请调解(arabuluculuk)是起诉条件(dava şartı)。这一条件针对的是诉讼:启动执行程序无需先进行调解。但是,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且争议具有商事性质,那么在提起异议无效之诉之前申请调解同样是起诉条件:自2023年9月1日起,TTK第5/A条已明确将异议无效之诉、消极确认之诉和返还之诉列入其中。未经调解而提起的诉讼将因程序原因被驳回。详情可参阅我们的商事债权诉讼一文;关于商事纠纷的总体框架,请参阅我们的商法页面。
调解达成协议,且就协议书取得可执行性批注(icra edilebilirlik şerhi)的,该文书即具有判决效力,可以直接申请依判决执行。商事调解通常在几周内结束。调解期间,诉讼时效中止,除斥期间亦不进行。
无判决执行程序,是手中没有法院判决的债权人在土耳其最常用的催收途径。没有书面文件依据的债权,也可以使用这一程序。第2004号《执行与破产法》(İcra ve İflas Kanunu,İİK)第42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的一般扣押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
执行申请中应分别列明本金、已产生的利息、利息类型及起算日期。多主张的任何一项,都会成为异议的理由。而少列的利息,原则上事后不能在同一执行程序中追加。对于未付租金,另有一种同时主张租金和腾退的执行程序:附带腾退请求的执行程序。
债权以支票、本票或汇票为依据的,İİK第167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的票据专用扣押程序(kambiyo senetlerine özgü haciz yolu)通常更为有效。执行办公室向债务人发出第10号格式支付令。付款期限为10天,异议期限为5天,且异议应向执行法院(icra mahkemesi)而非执行办公室提出(İİK第168条)。关键区别在于:除非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债务人的异议不会自动中止执行程序。票据须符合票据的法定要件,且未超过时效。详情请参阅我们的票据专用扣押程序一文。
债权已由法院判决或具有判决效力的文书确认的,进行依判决执行。执行办公室向债务人发出执行令(icra emri)。债务人的异议理由被限缩在债务已清偿或已过时效等有限情形。涉及金钱债权的判决,原则上无需等待判决确定即可申请执行。我们在什么是依判决执行一文中对这一程序另有介绍。
在无判决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在期限内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执行程序中止,债权人面前有两条主要途径:在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异议,或在普通法院提起异议无效之诉。选择哪一条,取决于您手中的文件。
债权以签名经承认或经公证的文书,或者公共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出具的文件为依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执行法院撤销异议(itirazın kaldırılması)。申请期限为自异议送达债权人之日起6个月。执行法院依据文件作出裁定,不进行全面审理,因此通常耗时较短。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将被驳回,时间也随之浪费。
文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人应在异议送达之日起1年内,向普通法院提起异议无效之诉(itirazın iptali davası)。商事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商事初审法院(asliye ticaret mahkemesi)。在该诉讼中,债权可以通过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哪一方应证明什么,可参阅我们的债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文。诉讼请求获支持的,执行程序从中止之处继续进行。
债权金额确定(likit),即金额已知或可以确定的,法院将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判令不当提出异议的债务人支付不低于债权金额20%的拒绝执行赔偿金(icra inkar tazminatı)。执行程序不当且出于恶意的,也可以按同一比例判令债权人支付赔偿金。
即使错过了1年的期限,债权也不会因此消灭。只要时效尚未届满,就可以依照一般规定提起债权之诉(alacak davası);但在这种情况下,原执行程序不能继续,也不能主张拒绝执行赔偿金。我们在如何在土耳其提起债权之诉一文中介绍了诉讼程序。哪一条途径适合您的案件,取决于文件的性质、债务人的异议理由以及债权是否属于商事性质;律师可以通过一次简短的面谈作出评估。
预防性扣押(ihtiyati haciz),是指为防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在执行程序或诉讼结束之前对这些财产采取的临时扣押措施。根据İİK第257条,已到期且未设质押或抵押担保的金钱债权可以申请预防性扣押。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固定住所,或者债务人正准备转移财产、本人潜逃或实施损害债权人权利的欺诈行为时,才可以申请。
申请应向法院提出。法院须对债权的存在和扣押理由形成内心确信;不要求完全证明,初步证明即可。债权人原则上应提供法院确定金额的担保。债权以判决为依据的,无需提供担保。
在执行程序或诉讼之前已实施预防性扣押的,债权人必须自扣押实施之日起(如债权人在实施时不在场,则自扣押记录送达其本人之日起)7天内启动执行程序或提起诉讼。否则,扣押自动解除。在预防性扣押之后启动的无判决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为保持扣押效力,债权人必须在异议送达之日起7天内申请撤销异议或提起诉讼(İİK第264条);在这种情况下,依赖İİK第67条规定的1年期限,可能导致预防性扣押失效。在商事纠纷中,应另行核实在该期限内申请调解会产生何种效果。预防性扣押最终被认定为不当的,债权人可能需对债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执行程序确定后,决定债权催收结果的,是债务人可供扣押的财产。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的,即使执行程序已经确定,其本身也不会带来任何款项。因此,调查应在启动执行程序之前就开始。
执行程序启动后,通过UYAP进行的查询和主要调查来源如下:
扣押申请原则上应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年内提出(İİK第78条)。根据İİK第89条,执行办公室向银行以及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发送扣押通知书(haciz ihbarnamesi)。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第三人,可能须像清偿自身债务一样承担该债务。扣押工资时,至少可以扣押工资的四分之一;法律还将某些财产规定为不可扣押。
被扣押的财产在变卖之前,债权并不算已经收回。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变卖的,扣押失效。变卖在估价之后以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也可在线上进行),所得价款按照分配顺序表(sıra cetveli)进行分配。不动产上设立在先的抵押和扣押可能优先受偿;因此,在申请变卖之前应先查阅地契登记。
债务人是商人的,债权人也可以考虑以破产程序代替扣押。债务人已获得konkordato(破产和解)宽限期的,执行程序原则上中止,且不得启动新的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债权人的权利,请参阅我们的konkordato程序与债权人权利一文和破产与和解页面。
外国公司可以通过与土耳其债权人相同的途径,向土耳其债务人追讨债权;区别在于文件的准备以及某些程序规则。实践中,执行程序和诉讼通过土耳其的律师进行,公司负责人通常无需亲自前往土耳其。
在我们于伊斯坦布尔为外国客户办理的案件中,最常见的延误原因是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事项写得不完整。委托书中应明确包含申请执行、和解、放弃请求以及收取所催收款项(ahzu kabz)的权限。
未按时支付金钱债务的债务人,须支付迟延利息(TBK第120条)。合同未约定利率的,适用第3095号《法定利息与迟延利息法》。在商事交易中,债权人在实践中可以主张以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短期预付款交易利率为基础的商事迟延利息。外币债权适用不同的利息规则。由于利率会不时调整,应另行核实执行申请当日的利率。
对已过时效的债权也可以启动执行程序,但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的,债权将无法收回。一般时效期间为10年(TBK第146条)。租金和利息等定期给付,以及因委托、行纪和代理关系产生的某些债权,时效期间为5年(TBK第147条)。票据的时效期间要短得多;例如,支票的时效为自提示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执行程序可以中断时效。详情请参阅我们的债权诉讼中的时效指南。
执行程序中须缴纳预缴规费、申请费、委托书副本费以及送达费用。提起诉讼的,还需加上法院诉讼费,以及法院指定鉴定人(bilirkişi)和证人的费用。部分规费按债权金额的比例计算,收费标准每年重新确定;现行金额应根据《收费法》(Harçlar Kanunu)的收费表和税务局(Gelir İdaresi Başkanlığı)的公告进行核实。执行程序或诉讼胜诉的,相关费用以及根据《律师最低收费标准》(Avukatlık Asgari Ücret Tarifesi)确定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这些款项也可能无法收回。
债权催收需要多长时间,并没有单一的答案。实践中通常可以看到以下情况:
债权催收中的大多数损失,并非源于法律上的缺陷,而是源于步骤顺序错误。Karanfiloglu 律师事务所在伊斯坦布尔承办的案件中,我们最常见到的情况是:在完全没有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就启动了执行程序。
总之,在土耳其进行债权催收,取决于根据文件选择合适的执行途径、在债务人提出异议时不错过期限,以及将执行程序指向确实可以收回的财产;结果则因债务人的支付能力而因案而异。对于商事债权,应从一开始就规划调解事宜;对于外国债权人,应从一开始就规划授权委托书和担保问题。
如果您希望就自身情况获得建议,可以联系 Karanfiloglu 律师事务所。本所是一家在伊斯坦布尔执业的注册律师事务所,为土耳其各地的外国及土耳其客户提供服务。您可以通过电话或WhatsApp(+90 532 659 35 11)、电子邮件 karanfiloglu.lawyer@gmail.com 与我们联系,或前往我们的办公室:Merkez Mah. Hasat Sk. No:12, 34384 Şişli, İstanbul。如需讨论您的情况,请与我们联系。
在土耳其,债务人不付款的,债权催收通过在执行办公室启动执行程序进行。没有书面文件或基于发票的债权适用无判决执行程序,支票和本票适用票据执行程序,有法院判决的适用依判决执行。执行程序确定后,即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并进行变卖。
在无判决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可以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7天内向执行办公室提出异议。在基于票据的执行程序中,异议期限为5天,且异议应向执行法院提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执行程序即告确定。
不必。启动执行程序不以调解为条件。对于商事金钱债权,调解是在起诉之前才需要进行的(TTK第5/A条)。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要提起异议无效之诉的,在商事纠纷中,起诉前申请调解同样是起诉条件(TTK第5/A条)。
撤销异议适用于债权以经公证或签名经承认的文书或公文为依据的情形,应在6个月内向执行法院申请。异议无效之诉则是在1年内向普通法院提起的诉讼,可以使用任何证据。
拒绝执行赔偿金不低于债权金额的20%。在异议无效之诉中,债权金额确定的,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判令不当提出异议的债务人支付。执行程序不当且出于恶意的,债权人也可能被判支付同样的赔偿金。
可以。外国公司可以向土耳其的律师出具经海牙认证并附翻译的授权委托书,以启动执行程序。债权可以以外币主张。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是否会被要求提供担保,取决于互惠关系和国际公约。
债务人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时,即使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也无法收回款项。但执行程序可以中断时效,并且可以对债务人将来取得的财产、工资或债权实施扣押。因此,应反复进行财产调查。
原则上需要。申请预防性扣押的债权人,应针对债务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提供法院确定金额的担保。债权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的,无需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Kaan Karanfiloğlu 律师是 Karanfiloglu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本所是一家总部位于伊斯坦布尔的注册律师事务所,为土耳其各地的土耳其及国际客户提供服务。他是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的注册律师(注册号58270),也是土耳其律师协会联合会成员(编号133074);自2017年起在土耳其执业。他同时是注册调解员(注册号41909)。他于2016年毕业于加拉塔萨雷大学法学院,使用土耳其语、英语和法语为客户提供咨询;对于讲俄语和中文的客户,本所还通过所内母语水平的顾问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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